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坤舟信息技术(杭州)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沪0110执2410号 申请执行人: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19号10#B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坤舟信息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69号杭州高新电脑数码市场第三层F31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坤舟信息技术(杭州)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0民初188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期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坤舟信息技术(杭州)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股票、房产、车辆、公司、保险等,支付宝也无钱款,另查明:目前坤舟信息技术(杭州)有限公司是停业、歇业状态,名下有软件著作权也进行查封,目前坤舟信息技术(杭州)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此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沪0110执241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