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艾博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0民初17560号 原告: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19号10#B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杭州艾博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文一西路1818-2号8幢3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艾博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合计1,209,67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逾期支付违约金合计120,967元(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3、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10月12日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编号为:AXS20200810007),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合同约定的产品及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交付了产品,但被告未支付货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曾某2021年8月就同一事实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2021)沪0110民初15735号],在该案中,被告杭州艾博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述称原告提交的合同上被告的盖章以及工作人员的签字均系伪造,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就此,原、被告均认为该案涉嫌合同诈骗刑事犯罪,原告遂以拟向公安机关报案为由撤诉。 根据当事人在(2021)沪0110民初15735号一案中的陈述以及被告提交的《情况说明》,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