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牛犇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3)沪0110财保500号 申请人: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19号10#B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牛犇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上芬社区第五工业区一区28号305-J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恒智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章阁社区志扬路4号1栋30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京海广深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宝安大道4197号润丰工业园C栋60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牛犇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恒智富科技有限公司、京海广深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827,724.71元或者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保的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牛犇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恒智富科技有限公司、京海广深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27,724.7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