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达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安达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991民初38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园林小区4号楼2**4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安达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峰,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安达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7)鲁0991民初38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安达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户,冻结金额为80000元。申请人***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安达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