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991民初380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安达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峰,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安达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安达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安达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安达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保全费820元,共计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