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达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安达尔感知矿山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991民初26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申请人山东安达尔感知矿山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安达尔感知矿山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了(2016)泰高新民初字第2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山东安达尔感知矿山装备有限公司价值100000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安达尔感知矿山装备有限公司价值100000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