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达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安达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991民初380号
申请人:***,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山东安达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山东安达尔感知矿山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安达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安达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户进行冻结,申请冻结金额80000元。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安达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