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91民初36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住泰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安达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星火科技园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安达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担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安达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自实际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