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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02民初298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6年3月12日,海东市乐都区村民。 被告:***,男,汉族,生于1993年3月5日,青海省西宁市村民。 被告:甘肃***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