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秀阀门有限公司

永秀阀门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京73行初1250号
原告:永秀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高新技术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丽金,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柳婷,北京锦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佳佳,北京锦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第三人:洪总明,男,汉族,1971年2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蓓,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原告永秀阀门有限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232413号关于第8457646号“永秀YONGXI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与被诉裁定有利害关系的洪总明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永秀阀门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认为,原告永秀阀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秀阀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计五十元,由原告永秀阀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 斌
人民陪审员  耿小强
人民陪审员  梁 京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李国平
书 记 员  隗傲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