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22民初3140号
原告: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
法定代表人:邓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桐庐春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季某,女,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季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原告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甲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