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财保36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杭州恒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杭州恒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杭州恒禾建设有限公司限额在300000元内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