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奇建材有限公司

上海港奇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8民初5236号 原告:上海港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港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港奇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港奇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港奇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港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