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725执190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港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1000号1幢6楼Q座1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79126066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港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2023)鲁0725民初1972号民事判决书,就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3077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截至2023年12月28日,网络查询所反馈的财产信息中,未发现有效的财产线索,网络查询财产的结果已经确认;
2.网络查询结束后,本院又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进行了实地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不在村中居住,现具体住所不详,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
4.2023年12月2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23年12月28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上海港奇建材有限公司,将该案的执行情况予以告知释明,其对本院的执行工作及案情现状表示理解,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申请发布悬赏公告。
综上,该案自2023年10月7日立案至今,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