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774号
原告:***,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梅梅,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港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1000号1幢6楼Q座1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791260665。
原告***与被告上海港奇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港奇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港奇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2元,由***负担。
审判员 江周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潘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