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9006民初4464号之一
原告:湖北科苑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岳口工业园1号路以西,8号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盐城宏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经济开发区永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科苑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宏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湖北科苑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科苑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科苑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20元,减半收取4460元,由被告盐城宏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