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422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浙南管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陵县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陕西浙南管桩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陵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10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货款本金828363元,违约金共计568254元(1328363元从2014年12月16日至2015年9月6日计346702元、1228363元从2015年9月7日至2015年12月6日计110552元、828363元从2015年12月8日至2016年4月8日计111000元)、诉讼费6900元、执行费10680元,共计141419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浙南管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陵县建筑工程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现正在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178号执行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