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225执异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炎陵县霞阳镇炎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
法定代表人:潘小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炎陵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
法定代表人:宋利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20)湘0225执273号申请执行人炎陵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炎陵县霞阳镇炎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炎陵县霞阳镇炎西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在异议审查过程中,炎陵县霞阳镇炎西村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炎陵县霞阳镇炎西村村民委员会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炎陵县霞阳镇炎西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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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段友斌
审 判 员 王丽荣
审 判 员 颜 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颜晓娟
书 记 员 谭琰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