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拜迪新材料有限公司

衡水百金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拜迪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辖终7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百金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路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拜迪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羊***和大道五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案件由来:衡水百金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成都拜迪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3民初1602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涂料等货物,该货物全部发往上诉人的住所地即衡水市桃城区,货物验收也是在上诉人的住所地,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在衡水市桃城区。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衡水市桃城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未约定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向其给付货款及利息,争议标的系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四川省邛崃市,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