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83执46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拜迪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羊***和大道五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执行代理人:***,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衡水百金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路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成都拜迪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水百金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0183民初16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衡水百金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3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衡水百金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动产不动产、银行卡存款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它相关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衡水百金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后,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债权及其他相关权利予以确认。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川0183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查封、冻结的财产可处置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