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拜迪新材料有限公司

烟台博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拜迪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执保145号 申请人:烟台博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被申请人:成都拜迪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本院作出的(2021)鲁0612财保8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拜迪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拜迪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