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晟兴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东晟兴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003民初1502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晟兴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真州东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岛润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通济办事处长阡村规划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东晟兴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润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8元,减半收取计1564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