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003民初1502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晟兴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真州东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岛润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通济办事处长阡村规划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东晟兴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润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8元,减半收取计1564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