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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文登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某某等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鲁10行终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市文登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84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198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威海文登天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东晟兴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真州东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威海市文登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3行初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威海市文登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刘某、***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起诉权、上诉权、撤诉权等诉讼权利。上诉人威海市文登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在二审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刘某、***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威海市文登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三、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3行初73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威海市文登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