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583执1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湖北邦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董市镇中小企业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316550615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邦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3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16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