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07民初7109号
原告:***,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海南省XX管理局海口xx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6xx。
负责人:王XX。
被告:海南省xx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涯路南侧晓云国际2号楼单元2-1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80749062M。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黄XX与被告海南省XX管理局海口xx局、海南省xx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黄XX于202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黄XX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黄XX已预交),由原告黄XX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