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盟森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盟森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2民初817号 原告:***,女,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天津盟森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40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天津盟森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天津盟森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速录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