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321民初597号
原告:甘肃禾田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金涛,甘肃禾田亮化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金色谷地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青海省同仁县隆务镇热贡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禾田亮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金色谷地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甘肃禾田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禾田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禾田亮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50元,减半收取计5325元,由原告甘肃禾田亮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黎兰英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穆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