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2民初5630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男,1978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男,汉族,1977年08月24日出生,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观,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剑婷,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德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山东德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吴店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李凤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德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立案。2019年10月2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71元,减半收取118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霞
人民陪审员 吴**林
人民陪审员 周 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姚来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