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602民初296号
原告:安徽科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丰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科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丰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原告安徽科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科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科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安徽科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