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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新0102民初1062号 原告:新疆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男,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郑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总经理、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新疆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新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郑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某某公司)、新疆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网络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郑州某某公司***,被告某某网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450,000元;2.判令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35,000元(计算方式:450,000×30%=135,000元);3.判令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的违约金136,800元(计算方式:450,000元×1‰×304天=136,800元);4.判令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5.判令郑州某某公司、某某网络公司对以上债务在未实缴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6.判令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郑州某某公司、某某网络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科技公司协商由某某科技公司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云服务技术支持服务,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科技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签订了《新疆兕甲云平台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第四条第2款约定,本项目自2022年9月15日资源交付之后进入测试阶段,测试时间为半年,测试通过后,进入半年的试运行阶段,确认云平台运行平稳无故障后,再签订合同,此过程均计入云服务期;云服务期满后,甲方在收到发票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100%,即450,000元。第八条第二款约定,甲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0%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了自身义务,提供了技术服务,已经完成提供该《技术服务合同》项下系统平台正常运行所需的云服务资源,云服务期于2023年9月15日结束。云服务期满后,某某科技公司已向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总额100%的发票,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合同款项。现合同约定付款期已过,技术服务费用为450,000元,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某某科技公司多次向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催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仍未支付技术服务费。郑州某某公司、某某网络公司作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还未实缴出资,应当对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未实缴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民事诉讼,恳请依法支持某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首先,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认可未支付技术服务费,因为目前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支付该费用。两个股东未实缴出资,所以公司目前是无能力支付该项费用。另外根据上级要求,对4级公司要进行注销清算,基于这几个原因,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现在无力支付;第二,对违约金的问题135,000元,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的违约金136,800元,以及至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的违约金,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不认可该三项诉请及金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支付服务费,是因为该项目未能最终实际投入使用,导致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无力支付,非因主观故意,不应视为违约,不应支付违约金。另外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一案中主张三种违约金,该三项诉请不合理,不合法,也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第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即使支付违约金,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也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未依约支付服务费,对某某科技公司来说,除非能依约获得服务费,即损失了该期间的服务费利息,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远远高于服务费的利息,故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减少,以实际损失为准;第四,对于请求郑州某某公司、某某网络公司对以上债务在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第五,对本案的律师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判决。以上答辩意见请法庭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考虑。国资委要求公司破产清算,股东实缴出资完毕后,就可以向某某科技公司还款。 郑州某某公司辩称,首先,案涉技术服务合同是补签的,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某某科技公司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根据证据目录,缺乏证据支持,是否完成合同约定技术内容需依法查明。本案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是2022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19日,而合同是在2023年11月13日补签。作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对该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均不知情,结合市场行情综合研判,该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费用明细高于市场价格。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恶意串通行为,该行为明显侵害了郑州某某公司的合法权益;郑州某某公司作为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某某科技公司要求郑州某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某某网络公司辩称,某某科技公司要求某某网络公司对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服务费、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案系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合同相关方为某某科技公司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该合同涉及的权利义务应由合同双方承担。某某网络公司只是股东,并未参与到合同中,从未就该合同作出任何承诺和保证。故某某科技公司无权请求某某网络公司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其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某某科技公司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出示2023年10月13日《技术服务合同》一份(出示原件,留存复印件),证实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技术服务合同关系,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某某科技公司提供技术服务,项目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15日,合同总金额为450,000元,2022年9月15日资源交付后进入测试阶段,测试时间为半年,测试通过后进入半年的试运行阶段,确认云平台运行平稳无故障后再签订合同,此过程均计入云服务期,云服务期满后30天内某某科技公司开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发票后5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100%即450,000元; 2.出示《账户使用信息》一份(出示原件,留存复印件),证实某某科技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给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技术服务成果,信安卫士账户创建成功。自2022年7月27日至2024年8月,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一直在登录账号、使用该成果。某某科技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技术服务; 3.出示发票和签收单各一份(出示原件,留存复印件),证实2023年12月22日,某某科技公司开具了45万元的发票,并于当日给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且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已签收。某某科技公司完成技术服务后按照合同约定给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开票,已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 4.出示2024年5月10日某某科技公司给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推进合同回款相关事宜的函》一份(出示原件,留存复印件),证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某某科技公司向其催款; 5.出示2025年3月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档案一份(出示打印件,留存打印件),证实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表中,显示某某网络公司认缴出资额510万元,实缴出资额0元;郑州某某公司认缴490万元,实缴0元。郑州某某公司、某某网络公司未实缴到位。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的规定,要求郑州某某公司、某某网络公司在未实缴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6.出示《律师费发票》及付款凭证一份(出示并留存打印件),证实某某科技公司因本案支出律师费17,000元。合同第11条第一款第二项约定,诉讼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甲方败诉,则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诉讼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等全部费用。 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某某科技公司上述证据均认可;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不认可,合同里面虽写了,但该项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律师费付款凭证无异议。 郑州某某公司对某某科技公司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因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确认,故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技术服务合同,该证据从合同的条款来讲,并没有约定律师费承担,也未约定由股东承担,不能证明因延期付款造成违约,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30%明显过高多,请依法予以调整,而且违约金不能重复计算。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指向有异议。工商档案显示,郑州某某公司作为股东,出资时间为2032年6月24日,同时能够证明出资尚未到期的基本事实。第二,某某科技公司根据公司法第54条要求在未实际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54条的内容与其主张的证明方向不一致,法条所规定内容是提前缴纳出资的规定,并非在未实缴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对证据六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不认可,律师费有代理合同以及付款凭证才是完整的代理费手续。某某科技公司仅提供了17,000的发票,并不能证明已经发生了该笔费用,对律师费付款凭证无异议。 某某网络公司认为,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甲方违反合同逾期支付按合同总金额30%支付违约金。最后又写了合同对等原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千分之1的违约金,前后矛盾。某某科技公司计算违约金时,也重复进行了计算,请法庭结合案情予以考虑;对证据六律师费付款凭证无异议。 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 郑州某某公司出示《公司章程》一份(出示打印件,留存打印件),证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出资期限为2032年6月24日,截至目前,该出资期限尚未截止。 某某科技公司对该章程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虽然规定的是2032年6月,但章程中明确实际出资额均为0,故希望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对该章程无异议,如果两个股东不出资,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无法经营,所以两个股东未实缴确实造成公司经营困难,要求破产清算,两个股东出资后如实还款给某某科技公司。 某某网络公司对公司章程真实性无异议,希望通过本案对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某某网络公司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10月13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某某科技公司(乙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兕甲云平台技术服务项目技术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技术服务内容为云服务技术支持服务,系统平台正常运行所需的云服务自愿,包括但不限于云服务自愿按照甲方技术服务需求进行提供,按照技术服务SLA的标准进行管理、支持和交付,虚拟服务器技术支持将通过VPN隧道以远程访问的方式进行;项目开始时间2022年9月15日,项目结束时间2023年9月15日;进度计划各节点的实现以双方共同签署的验收报告中确认的验收结果为准;合同含税金额为45万元,不含税金额为424,528.30元,税率6%,该合同价格包括乙方提供技术服务发生的为履行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所需的费用;本项目自2022年9月15日资源交付之后进入测试阶段,测试期为半年,测试通过后,进入半年的试运行阶段,确认云平台运行平稳无事故,再签订合同,此过程均计入云服务期;云服务期满后30天之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总额100%的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100%,即45万元;在甲方支付合同款项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未向甲方提供合法票据,甲方延迟付款至乙方提供后支付,且不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甲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应按照合同总金额30%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甲方未改正或未按照乙方要求改正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解除之日起3日内,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全部费用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作为违约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合同对等原则,每逾期1天应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1‰的违约金;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甲方败诉则应承担乙方为诉讼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等全部费用。 电脑截屏显示,2022年7月27日信安卫士账户创建,之后运行正常。2023年12月22日某某科技公司开具45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同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卢某出具发票签收单。2024年5月10日某某科技公司向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致函催款。 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显示,该公司于2022年7月6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某某网络公司认缴出资510万元,出资(认缴)时间2032年6月24日;股东郑州某某公司认缴出资490万元,出资(认缴)时间2032年6月24日。 某某科技公司因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17,000元。 本院认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科技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严格履行各自义务。该合同签订于合同期限之后,说明某某科技公司为新疆兕甲云平台技术服务项目提供的云服务技术支持服务已经过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验收合格。2023年12月22日某某科技公司开具45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科技公司要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45万元,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于5日内付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当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本案中,某某科技公司未提供因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未付款造成的具体损失金额,本院认定其实际损失为利息损失。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30%,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本院自2023年12月28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年利率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已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定金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故对其主张的2024年1月1日起计算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某某科技公司要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起律师代理费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 关于郑州某某公司、某某网络公司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某某科技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其应在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上述规定适用的前提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目前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执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法定条件尚不具备,故对某某科技公司要求郑州某某公司、某某网络公司在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某某科技公司部分诉讼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驳回原告新疆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费45万元; 二、被告新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5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8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年利率3.45%加计50%计算; 三、被告新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17,000元; 四、驳回原告新疆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被告新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18元(新疆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由新疆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0元,新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1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