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3执恢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成都西部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河南南阳市油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阳市油***路东段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阳锐欣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阳市新野县***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西部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南阳市油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阳锐欣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南民商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成都西部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多台,但去向不明。该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为这些车辆无处置价值,建议本院不对这些车辆采取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南阳市油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南阳油区众业劳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5%的股权,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作为首轮冻结法院,已经对其中的10%予以处置,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河南中科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剩余的5%股权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310570元。南阳油区众业劳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含河南南阳市油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同意该5%的股权以评估价值转让给南阳油区人力资源市场(南阳油区众业劳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成都西部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该股权转让行为。南阳油区人力资源市场已将转让价款310570元交付本院。
四、**被执行人河南南阳市油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南阳油区众业劳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有股权收益9万元,本院对该9万元已提取。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现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故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南阳市油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阳锐欣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成都西部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报告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 辉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