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博爱医院有限公司与江苏远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煤炭地质机械研制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民申64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州博爱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远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煤炭地质机械研制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三里庵19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再审申请人常州博爱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爱医院)因与被申请人江苏远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公司)、江苏煤炭地质机械研制中心(以下简称研制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4民终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博爱医院申请再审称:博爱医院租赁的场地是一家民营医院,是带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医院的规划选址建设需漫长的时间,请求2018年6月30日起再按合同金额继续承租三年。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远方公司、研制中心作为原告提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之诉,博爱医院申请再审请求2018年6月30日起再按合同金额继续承租三年,不属于本院审查范畴。博爱医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无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且本案一、二审判决不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法定再审情形。
综上,博爱医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常州博爱医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