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景臻园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景臻园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811民初8219号 原告:***,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山东景臻园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景臻园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