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11民初794号
原告:***,女,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方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景臻园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济宁市北湖城投星城广场B01栋1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景臻园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1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