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景臻园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景臻园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11民初794号 原告:***,女,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方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景臻园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济宁市北湖城投星城广场B01栋1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景臻园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1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