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789号
申请人:陕西***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4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金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范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陕西***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金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2022)陕0113民初120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金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35262.3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陕西***杰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杰物资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金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35262.39元所采取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成荔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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