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鼎盛鑫检测有限公司

贵州鼎盛鑫检测有限公司与南京海天检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南京海天检测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1民初9040号
原告:贵州鼎盛鑫检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
法定代表人:*李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南京海天检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申小龙。
被告:南京海天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鼎盛鑫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海天检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南京海天检测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贵州鼎盛鑫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以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鼎盛鑫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鼎盛鑫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