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拓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拓某技术有限公司、姑苏区畅某室内娱乐活动工作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08民初3564号 原告:苏州拓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某。 被告:姑苏区畅某室内娱乐活动工作室。 经营者:孙某。 原告苏州拓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姑苏区畅某室内娱乐活动工作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审理中,原告苏州拓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拓某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拓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公告费200元,合计413元,由原告苏州拓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