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拓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拓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6执54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拓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63号。
法定代表人龚叶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志良、吴芸,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5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苏州拓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06民初7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该调解书,***应给付苏州拓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管理款120000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17年12月20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18年1月20日前给付40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60000元。若***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给付,则苏州拓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包含未到期的)向法院申请执行。***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因***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苏州拓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12065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12065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710元。
本院受理后,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具体执行过程如下(查封、冻结财产如需续封、续冻,应在到期前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到庭报告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2.本院于2020年1月2日、3月17日、4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江苏省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机动车、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财付通账户(冻结到期日:部分账户为2021年1月7日,部分账户为2021年2月18日),仅控制到小额款项,故暂未扣划;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浙F×××××、苏F×××××的机动车,本院已委托当地法院查封(查封到期日为2022年6月10日),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送了动产交付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交付。除此之外,未发现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查询其在当地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按本案诉讼时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电话(158××××3110)联系被执行人,但该号码为空号。
5.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并向其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不申请执行悬赏,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0元。
以上事实,由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下落不明的机动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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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韩亚光
审判员  王长栋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