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21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龙口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生(市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生(市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西市汇丰源基础建设工程队,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天津路长安都会26-1号。
经营者:***,该工程队负责人。
上诉人青岛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莱西市汇丰源基础建设工程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5民初6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上诉人青岛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