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民初5504号
原告:山东朝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洞街道银丰财富广场A座8层。
法定代表人:房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山,山东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山东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龙口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韩吉胜,董事长。
原告山东朝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朝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朝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朝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4元,由山东朝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换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徐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