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民初6277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原告:***,女,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被告:青岛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龙口东路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林,山东瀚生(市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莱西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烟台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林,山东瀚生(市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以评估结果为准);2、租房费用36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5日,青岛莱西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对原告所住“上海花园小区”进行“一户一表”改造,原告住四楼,楼上的管道需从原告家经过,由于施工人员失误,致原告家积水达20cm之深,造成木地板、家具等被泡严重变形,损失严重。无奈,原告一家只能租房居住。经查,青岛昌阳建筑工程有限是青岛莱西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的下属企业,前者将改造工程承包给了***。从事故发生迄今原告一直寻求协商解决,但是相关人员一直推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的主体存在错误,故***、***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换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仲笑萱
书 记 员  徐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