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5民初3648号
原告:***,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龙口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吉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