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达消防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肇庆市新达消防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宁县科学技术协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肇中法民一终字第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市新达消防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结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冼锡光,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根强,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宁县科学技术协会。
法定代表人:程继华,主席。
委托代理人:陈国盛,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肇庆市新达消防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新达消防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宁县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广宁科协)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肇庆新达消防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2013)肇宁法民三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广宁科协与肇庆新达消防公司于2000年8月22日签订一份《工程合同》,合同的甲方为广宁科协、乙方为肇庆新达消防公司。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科技大厦首期室内消防火栓给水应急照明工程。二、工程地址及归属单位:木林村良垌。三、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必须按照施工图纸与工程合同进行施工,达到施工图纸说明及国家颁布的有关规范标准。四、设计变更:1、当设计修改或变更时,甲方必须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造价与施工可能范围内按甲方通知执行;2、因变更造成工程造价增加,增加部分由甲方负责,并调整造价。五、工程工期:本合同在签订并收到工程预付款之日起计,由甲方确定进场时间,工程工期为天,若有非因乙方造成的停工事实,则作工期顺延。六、工程造价:壹拾叁万元。七、工程验收:1、竣工工程验收以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2、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办理验收手续,并由甲、乙双方进行验收签认;3、竣工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即向甲方移交,如甲方不能按时接管,致使已验收工程发生损失应由甲方承担。八、付款办法:1、签订本合同五天内,甲方按工程总造价30%作为工程预付款支付给乙方;2、当工程进度至50%或施工期已过50%时,甲方按工程总造价50%作为进度款支付给乙方;3、工程竣工验收后五天内,甲方必须将余款付清给乙方。九、双方负责事项:(一)、甲方责任:1、统筹协调各分项工程,提供施工条件,配合乙方施工;2、提供存放工具材料的场地,提供施工用的水电;3、甲方未能照合同的规定拨付工程款给乙方,应按逾期付款处理,甲方应按逾期款项从逾期之日起计算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乙方,并作工期顺延。(二)、乙方责任:1、按有关质量标准施工;2、按期完成工程交付乙方使用;3、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乙方应负责无偿修改或返工;4、乙方负责向消防部门领取消防合格证。(三)、所有上述甲、乙双方责任,甲、乙双方都有权向责任方以书面或备忘录通知延误工期之原因和责任,其书面或备忘录将作为监督执行合同条款的依据。合同签订后,肇庆新达消防公司对广宁科协的工程进行施工,至2012年1月止,肇庆新达消防公司承包的工程尚有未完善的地方,肇庆新达消防公司承建的工程到现在也没有由广宁科协验收,也没有为广宁科协办理消防合格证。合同履行期间广宁科协也没有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给肇庆新达消防公司。因工程款纠纷,肇庆新达消防公司曾于2011年12月向该院提起诉讼,经该院调解,广宁科协欠肇庆新达消防公司工程款100000元,定于2012年4月底前归还50000元,同年6月底前归还50000元。还款协议签订后,广宁科协只归还了50000元给肇庆新达消防公司。广宁科协于2013年9月22日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肇庆新达消防公司完善科技大厦消防工程并办理消防工程合格证。2、由肇庆新达消防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广宁科协与肇庆新达消防公司于2000年8月22日签订的《工程合同》,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广宁科协与肇庆新达消防公司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肇庆新达消防公司应按约定完成广宁科协的消防工程工作,广宁科协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给肇庆新达消防公司。后由于广宁科协没有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给肇庆新达消防公司,肇庆新达消防公司没有完善其承接的工程,也没有为广宁科协的工程办理消防工程合格证。广宁科协欠肇庆新达消防公司的工程款已经广宁县人民法院(2012)肇宁法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作出处理。肇庆新达消防公司也应对其承接广宁科协的工程进行完善并为广宁科协办理消防工程合格证。肇庆新达消防公司提出广宁科协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因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完工的时间,也无约定办理工程合格证的时间,且肇庆新达消防公司也承认工程有不完善的地方,故肇庆新达消防公司的抗辩该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肇庆市新达消防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其承接的广宁县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大厦首期室内消防火栓给水应急照明工程进行完善并为广宁县科学技术协会的工程办理消防工程合格证。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为50元,由肇庆市新达消防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肇庆新达消防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肇庆新达消防公司依法行使中止履行抗辩权。经多次向广宁科协催收工程款均不予理睬,长达八年之久,广宁科协完全没有信誉。在经人民法院调解后仍然拒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肇庆新达消防公司依法享有中止履行抗辩权。二、超过诉讼时效。广宁科协已于2003年10月1日使用涉案大厦并使用其消防设施。其于2013年9月22日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此期间主张过办理消防合格证,显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三、要求肇庆新达消防公司办理消防工程合格证是客观不能。从签订合同至今已经长达十三年,消防设施已经使用长达十年,消防验收标准及要求也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现在再要求办理消防工程合格证显然是客观不能。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广宁科协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肇庆新达消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是否符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问题;二、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三、肇庆新达消防公司应否履行办理消防工程合格证的问题。
关于肇庆新达消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是否符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肇庆新达消防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广宁科协存在丧失商业信誉且就中止履行后及时通知广宁科协的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审法院认定肇庆新达消防公司不符合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肇庆新达消防公司主张中止履行合同是符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第一、肇庆新达消防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工程已经验收或者其他已经完工的相关证据。第二、2011年10月8日双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其后,肇庆新达消防公司就工程款问题向广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分析,诉讼时效应当从广宁科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2011年10月8日。而广宁科协于2013年9月22日向广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原审法院认定广宁科协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肇庆新达消防公司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肇庆新达消防公司应否履行办理消防工程合格证的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约定:“乙方负责向消防部门领取消防合格证。”肇庆新达消防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及时向消防部门领取消防工程合格证。原审法院认定肇庆新达消防公司为广宁科协的工程办理消防工程合格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肇庆新达消防公司主张无需为广宁科协的工程办理消防工程合格证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和请求的其他事项,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肇庆新达消防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肇庆新达消防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蔡 红 茂
审 判 员 李 小 冬
代理审判员 梁 达 明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欧阳天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