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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群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多乐美地滑雪度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709民初58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