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03民催8号
申请人:新沂市华厦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物流中心二期西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新沂市华厦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申请人新沂市华厦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沂市华厦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沂市华厦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新沂市华厦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曹磊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