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2071民初19784号之二
原告:中山四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新胜三街15号厂房五第2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5X3N1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嘉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同兴路18号灯都五金灯配城D栋第二层02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0MA52RQ5Q0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四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嘉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山四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四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四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4元,减半收取计465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272元,合计7924元(原告中山四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四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