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华咨询有限公司

7759某某与北京中海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北京中海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03民初7759号 原告:***,男,199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北京中海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和平路99号宝龙广场B号楼1201室。 负责人:***,分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中海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1号楼1层1-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海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北京中海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于2019年12月19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