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93某某与北京中海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海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03民初7093号
原告:毕凡,男,1991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被告:北京中海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1号楼1层1-1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中海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宝龙广场B座1201。
负责人:***。
原告毕凡诉被告北京中海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海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毕凡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凡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凡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毕凡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