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23875号
申请人:中海华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1号楼1层1-1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房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乐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305号8区9号楼2层荣丰二零零八宾馆204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中海华咨询有限公司诉北京乐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中海华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北京乐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中海华咨询有限公司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为2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海华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乐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澜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白指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