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华咨询有限公司

中海华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1民初13852号 原告:中海华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1号楼1层1-1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房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中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祁家豁子2号(南院)10号楼1层1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海华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华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朗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海华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朗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海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服务费887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起至2022年2月15日止按日千分之五计算共计60000元;以88.7万元为基数自2022月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五计算,暂计至2022年6月30日共计598725元,合计:658725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35000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11日,原被告签订《企业咨询服务合同—资质申报代理协议》,约定:被告代理原告申报并获得建筑工程专业乙级资质,代理总费用1550000元,分四次支付,代理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个月,在代理期限内原告未获得建筑工程专业乙级资质,原告有权终止协议,被告应无条件退回原告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1287000元,被告未能在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完成代理服务,2021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公函》,根据合同约定终止协议,要求被告退还全部费用。后经双方协商于2021年12月10日签订书面《终止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终止资质申报代理协议,被告分三次退款,签订当日退还40万元,2021年1月15日前退还40万元,2021年2月15日前退还48.7万元,被告如未能照此执行,原告按照每天按未退金额的0.5%收取违约金,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终止协议签订后,被告退还40万元,**88.7万元未予退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中朗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第一,双方合作模式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及解除协议应属于无效。原告委托被告办理乙级资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挂靠人员由被告提供,劳动合同在被告处,人员不在原告处实际上班工作,这种合作模式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危害市场管理秩序,损害公序良俗,因此合同及解除协议无效。第二,因为合同及解除协议无效,因此合同中约定的所有违约条款,律师费条款均无效,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本金以外的所有其他款项均无合同依据,应予以驳回。第三,原告计算的违约金过高,已经远远超过其实际损失,原告的实际损失应当为银行同业间拆借的利率损失,请求予以调整。第四,原告没有提交关于律师费相应的证据,没有合同、发票、转账凭证,因此损失没有实际发生,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没有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21年1月11日,中海华公司(甲方)与中朗公司(乙方)签订《资质申报代理协议》,约定:甲方为无设计资质企业,乙方代理甲方申报并获得建筑工程专业乙级资质。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聘用符合该项乙级资质申报所需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劳动合同聘用期限为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所聘用技术人员要求全国唯一社保(若因甲方经营需要,所聘人员必须到岗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乙方负责相关的人员及证件协调工作)。代理总费用为155万元。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代理申报事务的期间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个月(含人才招聘及整理材料和缴纳保险的时间),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外或甲方同意顺延外,否则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延。乙方应在代理期限内完成所有代理事项,如在代理期限内甲方未获得建筑工程专业乙级资质,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乙方应无条件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其他补充事宜:如甲方现有正式员工有符合申报建筑工程专业乙级资质所需专业技术人员,则按附件一约定的技术人员收费标准进行相应的减扣。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聘用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联系方式在乙方为甲方办完资质代理事项后提供,劳动合同满一年之后如甲方仍需继续聘用上述技术人员,乙方不得干预阻挠。 中海华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中朗公司出具《公函》,载明因中朗公司未完成代理协议约定的委托代理事项,中海华公司提出终止协议声明,并按照代理协议约定的条款,要求中朗公司退还已支付的相关费用。 2021年12月10日,中海华公司(甲方)与中朗公司(乙方)签订《终止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于2021年1月11日签订的由乙方代理甲方申报并获得建筑工程专业乙级资质协议,因乙方未能在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完成代理服务,双方同意终止双方于2021年1月11日签订的《资质申报代理协议》。甲方实际支付乙方1287000元。乙方同意按照约定于2022年2月15日前退回甲方费用1287000元。本协议签署当日退还40万元。2022年1月15日前退还40万元。2022年2月15日前退还48.7万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须按照本协议第三条退款相关时间节点如数退还甲方费用,如果未能照此执行,甲方将按照每天按未退还金额的0.5%收取违约金,并保留本协议的诉讼权。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所有相关费用。上述协议签订后,中朗公司向中海华公司交接了代办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并于协议签订当日退还了40万元。 中海华公司为本次诉讼,与北京市华泰(房山区)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支付律师费35000元。 中朗公司提交《交接单》,其中载明交接内容包含12个人的劳动合同,由中朗公司交接给中海华公司,以此证明双方合作模式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中海华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决定建筑工程质量能否保证的前提条件和关键因素之一。而建筑施工企业是否真实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其能否取得相应资质的必备条件,也是能否保证其资质与其施工质量符合标准的决定性因素。本案中,根据双方所签《资质申报代理协议》及《交接单》等内容足以看出,中海华公司本身并不具备取得建筑工程专业乙级资质所需的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中朗公司代理中海华公司聘用的申报相关资质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不实际在中海华公司上班,属“人证分离”的空挂性质,该行为属于规避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相关文件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管理秩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双方之间所签的《资质申报代理协议》应属无效。合同无效的,自始无效,不存在终止的问题,故双方签订的《终止协议》中关于“双方同意终止双方于2021年1月11日签订的《资质申报代理协议》”的约定应属无效,但是《终止协议》的其他内容并不当然无效。《终止协议》的核心内容系双方当事人对被告的退款期限、退款金额、未能按期退款的违约金及争议解决事项达成的新的合意,该部分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部分内容本身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合同无效情形下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处理导向并不冲突,因此该部分内容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不能因《资质申报代理协议》无效,而直接否定《终止协议》中双方关于退款相关事宜约定的效力。本案中的原告亦是依据《终止协议》中双方关于退款相关事宜约定提出的诉请,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服务费887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违约金,双方约定的标准过高,本院予以酌减。关于律师费,双方明确约定了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纠纷所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原告为此次诉讼产生律师费35000元,其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中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海华咨询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887000元,并支付违约金(截至2022年2月15日的违约金为1256.99元,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8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 二、北京中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海华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5000元; 三、驳回中海华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513.26元,由中海华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936.28元(已交纳),由北京中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576.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耿 侃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宫 晨